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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组通﹝2016﹞75号
2017-01-03

5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5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1043217/2020-131675分 类司法
发布机构湖北省司法厅发文日期2017-01-03
文 号有 效 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

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组通﹝ 2016﹞75 号

为落实全面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重点范围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出国(境)审查、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出国(境)证件管理重点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证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因私);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因公应邀赴台通行证( Y 签注)、其他类型的赴台通行证。

二、严格履行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职责

按照出国(境)审批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出国(境)证件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关于在职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1. 因公出国护照及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根据《湖北省外侨办关于加强因公护照(通行证)收缴管理办法》(鄂外侨文〔 2016 〕 161 号)规定,全省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全省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交护照、因公赴港澳高官通行证和公务护照由省外侨办负责收缴和管理,其中武汉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武汉市外侨办负责收缴和管理。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公务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各地外侨办(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各单位负责收缴和管理,其中省属高校的省管干部公务普通护照由省委高校工委负责收缴和管理,省属企业的省管干部公务普通护照由省国资委负责收缴和管理。

2.赴台通行证的管理。省管干部赴台通行证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收缴和管理;市、县两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赴台通行证分别由市、县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收缴和管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赴台通行证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

3.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收缴和管理。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其退(离)休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

三、切实规范出国(境)证件的申办、使用和收缴流程

(一)因私证件申办、使用和收缴的流程:

  1. 领导干部个人提出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
  2. 所在地方(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按照要求报有关领导审核。
  3.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对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省管干部须征得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正职须征得省委书记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其他省管干部须征得省委、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县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退(离)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须经退(离)休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退(离)休县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 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或申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
  5.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返境)后 10 日内,按照规定交有关部门集中保管。

(二)因公出国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申办、使用和收缴,按照省外侨办出国(境)证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必须按照规定全部收缴。护照收缴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在出国(境)执行公务人员回国(返境)后 7 日内收回证件,并确认其回国(返境)。对发现逾期不缴或拒不上缴因公证件的单位或人员,应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三)因公应邀赴台通行证( Y 签注)的申办、使用和收缴,按照省委台办《应邀赴台审批管理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公赴台人员返回大陆后 7 日内应将赴台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逾期不缴或拒不上缴赴台通行证的,应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委台办,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及时做好出国(境)证件备案权限更改和移交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 2015 〕 28 号)要求,当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动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在变动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确保领导干部出国(境)备案信息及时动态更新。因工作单位、职务、职级发生变动需变更证件存放地点的,由现单位协调原单位及时办理因私证件移交手续。

五、严明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纪律要求

  1. 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台机构、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抓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2.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巡视、巡察、专项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查等,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清理,做到应清尽清、应管尽管,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3. 严肃追责问题。对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领导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领导干部在办理、申领出国(境)证件中弄虚作假,或逾期不缴、拒不上缴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

  • 5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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